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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就人民法院懲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中的焦點問題進行了回答。他介紹,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對90%以上的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以及關聯案件指吳哥窟定到了被告人任職地以外的省份異地審判。
  紀檢監察化療飲食有哪些機關調查期間即如實交代罪行能否認定自首
  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期間即如實交代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褐藻醣膠哪裡買自首?裴顯鼎對此表示,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兩個法定要件,兩者缺一不可。
  “也就是說,職務犯罪分子是否成立自首,關鍵在於兩點:一是有無自動投案;二是交代犯罪事實時,辦案機關是否已經掌握該犯罪線索併為此採取了相關調查、強制措施。而辦案機關是紀檢監察機關還是檢察機關,交代犯罪事實時辦案機關是否已經正式立案,與是否構成自首的關鍵字排名認定並無關係。”裴顯鼎說。
  瀆職罪責任認定如萬利多製冰機何避免“抓小放大”
  裴顯鼎介紹,很大一部分瀆職犯罪系由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所致,而違法決定的負責人員往往以僅負有間接的“領導責任”為自己開脫罪責。實踐中如果只追究一線執行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對於負有更大責任的、作出決定的主管領導則不作犯罪處理,就會造成“抓小放大”現象。因此司法解釋規定,“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構成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裴顯鼎說,當前在土地資源、生態環境、房屋拆遷、稅收徵管等領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門甚至是地方一級黨政部門集體研究違法決定的瀆職現象,出現危害結果後涉事人員往往以經集體研究為由推卸責任。司法解釋規定,“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的人員的刑事責任。”
  解析職務犯罪案件中的“不正當利益”
  裴顯鼎說,職務犯罪案件中的“不正當利益”大致可分為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其中財產性利益又可分為直接取得的財產性利益和間接產生的財產性利益;非財產性利益雖然不能直接轉換為財產,但其重要性不亞於財產性利益,比如說升學、職務晉升、獲得某種榮譽稱號等。據新華社  (原標題:紀檢監察調查期間如實交代罪行算不算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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